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智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0690721461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化工路副25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31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汇祥通新材料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1-31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华清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06
2025-09-15
(2025)黑0126执异7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监处罚〔2025〕37号
经查,该单位自2025年8月中旬以来,未经许可擅自对低温绝热气瓶(介质为液氧)实施充装活动,具体为2025年8月21日充装2瓶、8月28日充装4瓶、9月8日充装4瓶,共计10瓶,每瓶充装价格为200.00元,销售金额为2000.00元,购买单位为鹤岗市懿圆气体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低温绝热气瓶(介质为液氧)。自2025年9月9日,当事人已经停止低温绝热气瓶(介质为液氧)充装活动。至案发时,当事人擅自充装低温绝热气瓶(介质为液氧)10瓶,违法所得200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十万元(10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 (2000.00元);罚没款合计十万〇二千元(102000.00元)。
100000.00元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