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精河县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禄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22MA796UHE5Y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精河城镇文化路6号云展都汇国际小区7幢2-12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精市监处罚(2026)72号
经查明:当事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精河县分公司于2021年04月27日成立,经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该公司使用的电子汽车衡属于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当事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精河县分公司使用电子汽车衡生产厂家为:新疆旺源衡器起重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型号:SCS-120T,出厂编号023041,出厂日期2023年4月。最大秤量120T、于2024年10月安装使用,至今未申请强制检定。现场检查该公司2026年收车入库登记表,在其经营场所,作为交易客户的称重计算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柒佰(¥700元)元整。
700.00元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