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坝寨昌彬猪肉销售点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昌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6DUDD01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坝寨乡街上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市监处罚〔2026〕11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03月07日注册登记,不定时在黎平县坝寨乡经营猪肉销售流动销售。当事人于2026年8月4日凌晨在黎平县坝寨乡路团村家里自行屠宰1头猪,一半给了朋友,另一半拿出去销售(有100斤肉);当天早上拿三轮车在坝寨乡路团村、青龙村等流动贩卖,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未销售完的猪肉43.52斤,上述猪肉胴体上未加盖检疫印章,未经检疫。当事人陈述当天销售大部分都是通过微信收款,部分现金交易,销售价格10元/斤(不分部位)。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事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共收到顾客支付的猪肉款427元。因是摊点销售,同时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已经销售的未经检疫猪肉未能追回。确认货值金额:427+10元/斤×43.52斤=862.2元,确认违法所得427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猪肉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猪肉和重量的事实;
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猪肉的事实、数量、购销价格、购进渠道等;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和我局具有管辖权;
4.当事人2026-08-04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和违法所得;
5.吴臣镇询问笔录1份、贵州省畜禽屠宰溯源查询码截图4张,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
6.当事人2026/08/13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开业至今未受到过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属
根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责令其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43.52斤;
2.没收违法所得427元,上缴国库。
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