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郑州水光宝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CHRX1P2P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67号佳田国际广场B座四楼4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查,郑州水光宝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水光宝宝 谈姝妤”品牌美容店的招商加盟、业务培训和运营服务。该公司通过抖音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推广,意向客户到公司洽谈后,双方签订《水光宝宝合作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及询问笔录,当事人授权合作方使用“谈姝妤”注册商标(注册号第55226612号),并统一提供选址开店、店面设计、业务培训、线上平台运营、技术指导等服务,同时对门头招牌设计、线上团购价格等进行统一管理,合作方需按照公司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上述经营模式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特征。经查询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当事人截至案发时未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再查,“谈姝妤”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郑州郑东新区谈谈美容门诊部,该店铺及郑州郑东新区谈姝妤美容院均系当事人控股股东王超配偶谈姝妤名下经营的直营门店。当事人目前共有两家直营门店,郑州郑东新区谈谈美容门诊部注册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郑州郑东新区谈姝妤美容院注册时间为2022年5月14日,两家直营门店登记经营者均为谈姝妤,而当事人的控股股东为其配偶王超,故当事人形式上无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直营店。 另查明,当事人目前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有7家加盟店铺,当事人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向合作方收取24800元、29800、34800元不等的“首期合作款”,虽名义上为购货费用,实质上具备加盟费属性。该费用作为加入“水光宝宝 谈姝妤”品牌体系的前置条件,必须一次性支付,合作方方可获得后续进货资格,并同步获得使用商标、区域保护、选址设计、运营培训、引流系统等超出一般商品买卖关系的支持与授权。结合合同内容及当事人陈述,该款项实际构成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加盟费用,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通过合同授权使用商标,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收取费用”的认定要素。当事人7家加盟店共收取特许经营费用208600元,该费用主要用于加盟商培训管理、抖音流量推广扶持、抖音平台代运营、门店装修设计、部分设备产品赠送等。当事人提供有增值税发票和转账凭证的支出成本主要有以下费用构成:1.抖音平台投流推广及本地生活团购运营费用199789.92元;2.加盟商赠送美容仪器45500元;3.加盟商赠送毛巾、工作服等物料15100元;以上支出共计260389.92元。当事人在收取首期合作款的同时,通过购买网络平台流量提高加盟店铺知名度、配发美容仪器和产品、扶持加盟商、为加盟商设计店铺和海报进行品牌宣传推广,通过抖音平台提供获客引流服务等途径,为加盟店的日常管理和运营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收取的款项应当合理减去必要成本支出。经核算,当事人实际收取特许经营费用合计208600元,其合理支出为260389.92元,无违法所得。 案件性质: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未完成备案手续、亦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了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和第八条第一款“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上述两项行为涉嫌构成违规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牵连违法行为处理的原则,“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是特许经营的前提,也是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前提,未满足该条件时,备案义务也无法履行,故两个违法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对当事人上述两项违规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仅对不符合“两店一年”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违规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鉴于市商务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备案,不再责令当事人限期备案,建议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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