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孟珍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27710803713L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和静县亚西根察汗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07
(2021)兵0203民初5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
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2
2021-06-16
(2021)新28民终8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5-13
(2020)新2828民初2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
古丽尼沙汗·热合曼
和硕县人民法院
4
2020-05-13
(2020)新2828民初2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
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人民法院
5
2019-08-15
(2019)新2827民初9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
霍**
和静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2-20
(2021)兵0203民初5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
胡**
裁判文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2
2021-11-02
(2021)兵0203民初5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
胡**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3
2019-09-29
(2019)新2823民初147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
陆**
裁判文书
尉犁县人民法院
4
2019-02-19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
陆**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尉犁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15
2024-09-23
(2024)兵0201民初76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铁门关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22
2023-06-20
(2023)新2828执40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道力坤·艾合买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4696.26元
执行案件
3
2021-12-13
2021-09-03
(2021)兵0203民初3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1-16
2021-08-04
(2021)新28民终8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解放军69225部队、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10-15
2019-05-07
(2019)新2823民初147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与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97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9-11
2019-08-24
(2019)新2801民初2656号
民事案由
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与聂*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9-11
2019-08-24
(2019)新2801民初2661号
民事案由
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与李**、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9-11
2019-08-24
(2019)新2801民初2657号
民事案由
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与张**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6-12
2019-03-23
(2018)新2827执859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与和静县草塘人家农产品有限公司、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5-05
2018-09-26
(2018)新2827民初8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开都河酒业有限公司与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二师市监处罚〔2026〕18号
2025年12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和静县鸿德副商行、和静县方龙商行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到其于2021年11月20日生产的开都河泥窖(酒)、2023年8月13日生产的开都河陈酿(酒),经抽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检出不得使用的指标:安赛蜜(一种食品添加剂)。经查,与抽检产品同日期生产的开都河泥窖(酒)39件、开都河陈酿(酒)26件,6瓶/件,至2026年1月14日本局现场核查时均已销售,销售价格均为90元/件。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共召回开都河陈酿(酒)98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认定违法货值金额为90*(39+26)=5850元;认定违法所得为5850-98*15=4380元。。
没收违法所得4380元,没收已召回的违法生产的白酒98瓶,并处10000元的罚款。
10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