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掇刀区邓勇百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勇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1MACCFBPF3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洪桥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152号
经查,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正在使用一台用于农副产品收购贸易结算的电子汽车衡,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该电子汽车衡的有效强制检定合格证明。经核查确认,涉案电子汽车衡已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附件内一级序号第2项非自动衡器,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粮食等的称重,属于必须定期开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管理,使用前及周期内需向法定计量机构申请检定,未经检定合格不得投入经营结算使用,属于必须定期开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自2023年将该电子汽车衡购置安装并投入运营使用后,直至本次案发,均未按照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强制检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荆掇市监责改【2026】33009号),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地磅,并进行检定。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涉案电子汽车衡主要用于当事人货物进出的内部计量和与客户的贸易结算。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停止使用涉案计量器具,并向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荆门分院申请检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主动整改消除违法隐患,结合本案事实,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00元。
6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