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区凤娘餐饮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伍凤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5MACWHMWN2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夹河路4号1楼1号-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212号
经查,当事人入驻美团平台开设店铺“襄阳牛肉面(夹河路店)”,入驻淘宝闪购平台开设店铺“壹品王厨襄阳牛肉面”,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当事人在上述平台公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经营者名称为武汉市汉阳区食以安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5MACWHMWN21;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242010503874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付想想;经营场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夹河路4号1楼1号-2。经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9月18日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名称武汉市汉阳区食以安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CWHMWN21,但未取得编号为JY24201050387410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询问,当事人承认为通过网络外卖平台审核,找他人伪造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201050387410),并将此证上传在美团、淘宝闪购作为商家从业资质进行公示。另查明,当事人有从事餐饮加工的人员两名,但均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3000元。
13000.00元
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