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玉泉区寻味米线小吃门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靖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4MABXUWB16A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南路观澜国际住宅小区南商业楼A3幢一层02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市监处罚〔2026〕390号
经查:2026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检查时,在其店内冷藏柜查获无生产日期、已开封使用的绿豆芽一袋,剩余重量3.2斤,该绿豆芽标注保质期为3天。经当事人确认核实:涉案绿豆芽系当事人从开泰市场购进,单次购进总量5斤,进货时外包装原本标注生产日期,后因标签无意脱落导致无生产日期标识。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绿豆芽后,用于店内米线菜品搭配售卖,截至检查当日,已使用1.8斤,剩余3.2斤未售出留存于店内冷藏柜,因系搭配菜品使用,无法单独核算该绿豆芽销售价格。玉泉区寻味米线小吃门店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成立。 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玉泉区寻味米线小吃门店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30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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