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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广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美芳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5227065859012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安阳县水冶镇商贸城C区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15
(2022)豫0522民初1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阳县广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
安阳县人民法院
2
2022-03-01
(2022)豫0522民初189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
安阳县广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
安阳县人民法院
3
2022-01-21
(2022)豫0522民初189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
安阳县广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
安阳县人民法院
4
2019-06-13
买卖合同纠纷
安阳县广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
肥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01
2019-11-21
(2019)鲁0983执3088号
民事
安阳县广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07-02
2018-05-29
(2018)豫0522民初2482号
保险纠纷
安阳县广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安阳县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529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1995年03月30日,在安阳县水冶镇商贸城C区1#-1号从事机电设备、五金、化工产品等销售。“”、“ZWZ”商标是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依法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 7类轴承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 3197051号和第3197054号,有效期均至2034年1月13日,“”、 “ZWZ”轴承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委托生产的产品 。 据当事人陈述,所查获涉嫌侵犯“”、“ZWZ”注册商标的轴承是2025年下半年经销商上门推销所购,总共233套,36种型号,其中22234CA/W33型号1套,售价为802元/套;22248MB/W33C3型号2套,售价为3000元/套;352228型号2套,售价为708元/套;51334M型号1套,售价为900元/套;22316CA/W33C3型号10套,售价为195元/套;22212CA/W33C3型号80套,售价为88元/套;22315CA/W33型号4套,售价为165元/套;22218CA/W33型号2套,售价为132元/套;22210CA/W33型号20套,售价为81元/套,23024CA/W33型号4套,售价为235元/套;23232CA/W33C3型号2套,售价为1305元/套;22317CA/W33型号11套,售价为210元/套;22320MA/C3W33型号6套,售价为330元/套;23224CA/C3W33型号3套,售价为555元/套;23240CA/C3W33型号2套,售价为2180元/套;22326MB/W33型号2套,售价为655元/套;22230CA//W33C3型号4套,售价为488元/套;22336CA/W33C4型号2套,售价为1732元/套;22340CA/W33C4型号1套,售价为2540元/套;32220型号8套,售价为105元/套;NJ420M/C4型号1套,售价为500元/套;NJ422EM/C4型号2套,售价为730元/套;22222CA/W33型号2套,售价为190元/套;22220CA/W33型号7套,售价为160元/套;22218CA/C3/W33型号24套,售价为125元/套;6321型号3套,售价为170元/套;NJ428EM/C4型号4套,售价为1110元/套;NJ2334EM/C4型号2套,售价为1425元/套;NJ2328EM/C4型号2套,售价为1425元/套;NJ2326EM/C4型号2套,售价为915元/套;NJ2324EM/C3型号2套,售价为730元/套;NJ424EM/C4型号8套,售价为830元/套;NJ430EM/C4型号2套,售价为1380元/套;NJ2330EM/C4型号2套,售价为1095元/套;NJ2332EM/C4型号3套,售价为1280元/套。购入时当事人以现金方式付款,未索取经销商的相关资质证明及联系方式,不能说明提供者;购入后当事人以上述价格标价销售。据当事人提供的账本显示,无涉案轴承的购入记录及支付记录,仅有一笔型号为22212CA数量40套的涉案轴承销售记录,销售额为1600元(含增值税184.07元)。 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未销售的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76933元,已销售的涉案商品金额依法扣除增值税,违法所得认定为1415.93元,认定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78533元。最后查明,当事人未因实施同一行为被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193套; 2、没收违法所得1415.93元; 3、罚款102094.07元;两项共计103510元。
102094.07元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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