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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坤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立早注册资本:8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2MA36Y9P31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三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9
(2024)赣1103民初455号
合同纠纷
江西坤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梓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2
2024-02-02
(2024)赣1103民初455号
合同纠纷
江西坤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梓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3
2023-08-22
(2023)赣1103民初3436号
合同纠纷
江西坤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开程电气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4
2023-08-17
(2023)赣1103民初3436号
合同纠纷
江西坤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开程电气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5
2022-06-20
(2022)赣1103民初21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坤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6
2022-06-20
(2022)赣1103民初21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坤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开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7
2021-10-26
(2021)赣1103民初5179号
劳动争议
程**
江西坤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8
2021-09-15
(2021)赣1103民初5179号
劳动争议
程**
江西坤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9
2021-05-11
(2021)赣1103民初2764号
合同纠纷
江西坤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淮安市旭尧电气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8
2024-04-10
(2024)赣1103民初4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坤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梓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42397.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12-18
2024-04-10
(2024)赣1103民初45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坤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梓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12-02
2022-12-28
(2022)赣1103民初55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坤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亚信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9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11-16
2021-04-14
(2021)赣1103民初2764号
合同纠纷
江西坤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旭尧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28
2021-10-11
(2021)赣1103民初53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坤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众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广市监处罚﹝2026﹞326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7月3日我局执法稽查局接股室线索移送函,移送函内容: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江西坤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铜母线经江西省检验检测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编号:赣质检D25J73152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尺寸项目不符合GB/T5585.1-2018《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金母线 第1部分:铜和铜合金母线》标准,依据《江西省铜产品(铜及铜合金产品/导电用铜板和条等)》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铜母线(规格型号TMY2.95X19.8),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尺寸项目不合格。该批次铜母线(规格型号TMY2.95X19.8)生产了420米,销售价为42元/米,未对外销售、未流入市场,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主动将该批产品全部回炉销毁,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风险,并向本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现场销毁照片。本案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764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移送登记表(编号:产监〔2026〕068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证明抽样程序合法; 3、检验报告(编号:赣质检D25J73152号)1份,证明产品不合格事实; 4、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及未销售、主动销毁情况;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整改报告1份、不合格产品回炉销毁照片若干,证明当事人主动销毁、全面整改情况;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警示,系初次违法。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铜母线,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8000元。
28000.00元
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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