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光成粮油批零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代光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4E14JQ7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郧西县城关镇南正街16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197号
现已查明:1、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腌腊鸭”,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12日从武汉市江夏区晶哲食品加工厂购进的,购进25只,购进价12元/只,销售价15元/只,销售了25只,货值金额375元,获利75元。
2、2026年4月29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未有消费者退赔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的要求,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请复检的权利,本局对检验结论依法予以采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
2、处罚款1500元;
共计罚没款1575元。
15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