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泽二绪酒吧服务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佴翔 | 注册资本:2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02MAE78R6Q74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城南盛世水景步行街西3-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9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8日在登记机关注册成立,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城南盛世水景步行街西3-5号,主要从事酒类零售,酒吧服务。2026年4月25日20时15分,未成年人查某某(男、年龄17岁)、贺某某(女、年龄16岁)与其4个朋友共计6人进入当事人酒吧服务馆在桌号大卡座内进行消费,其中未成年人查某某(男、年龄17岁)通过餐桌上微信扫码现场下单“电脑配件(果蓝桶)”套餐1份,并通过手机微信支付该套餐费145元,订单编号:2100005338083648《结账单》,后在大卡座内喝酒直到2026年4月26日00时12分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兰城派出所接处警民警发现。该套餐为鸡尾酒2.5L,鸡尾酒使用果汁和伏特加等酒类调制。根据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当日大卡座《结账单》,以及未成年人查某某提供的当日微信消费记录截屏计算,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货值金额为145元,即违法所得145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5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45元。
5000.00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