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凤庆县茗娴茶叶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凤娴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21MA6K4Q172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红茶城6-16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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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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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凤处罚〔2026〕111号
当事人在本案中,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未按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委托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产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擅自利用自己在生产经营中的便利条件在食品经营、销售中伪造他人生产许可信息、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销售茶叶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构成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销售茶叶产品的违法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8元;2、罚款1000.00元; 2、当事人在经营中,擅自冒用凤庆天福茶厂生产许可信息,擅自在包装、销售的茶叶产品上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一)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8元;2、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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