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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吉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金付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02MA49C50E6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通江大道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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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6〕217号
经查,2026年2月11日,举报人陈某机动车在高速路上发生车祸,车辆拖至当事人维修场所进行维修,双方签订车辆维修合同。后车辆经保险公司评估属于全损车辆,举报人放弃维修。当事人要求举报人按照保险公司赔付金额支付13%作为放弃维修的违约金。 查明当事人自行制定《车辆维修合同》,对车辆维修事宜进行约定,该合同除在车辆情况、车辆维修预估费用内容空白外,其他方面均由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预先确定。具体内容为《合同》第5条约定“乙方如在拆检或维修过程中违反约定,临时放弃维修或将车辆从甲方维修车间拖离至其它地点,则应支付甲方拆检工时费(厂家系统标准工时)、车辆管理服务费(x元/天)及订购材料费30%的违约金”。补充内容“如乙方选择全损放弃维修,则应支付甲方车辆管理服务费(x元/天)和保险公司赔付金额13%作为违约金”。该格式条款中保险公司赔付金额13%的违约金,当事人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理由。当事人主张的因举报人放弃维修而产生的车辆施救费、停放管理费、相关人工费用应根据实际产生进行计算。 上述合同制定以来,当事人反复在车辆维修中使用。 另查明当事人与举报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解除合同后,消费者向当事人支付车辆施救、拆检等费用,未实际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2026年5月1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后的样式合同。...[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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