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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双红百货购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双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03MABP61BY3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南环路(瓦窑小区13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烟处﹝2026﹞第011号
2026年6月10日23时16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南环路瓦窑小区134号周双红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有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4条、金圣(滕王阁?紫光)4条、七匹狼(纯境)6条等共计5个品种33条。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我局对查获的卷烟进行抽样,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卷烟真伪鉴别检验。经检验,该批卷烟系真品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号:R-ZW5206260600052。经调查,周双红是我辖区零售户,字号名称为六枝特区双红百货购物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为520203106618,有效期自2024年11月14日至2028年9月6日。经询问,被查获的卷烟是他人上门推销,周双红购买后用于店内销售及供亲属抽吸,尚未售出,无卖家联系方式。由于案发时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该批涉案卷烟的进货凭证和购销记录,当事人周双红使用现金支付该批卷烟货款,且不能提供涉案卷烟的进货台账、销售台账或其他价格凭据,其供述的该批卷烟收购价格及数量不明,我局按照实际查获卷烟数量33条认定进货数量,依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4]14号)、《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上半年卷烟和雪茄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5]8号)文件计算进货总额为5740.00元。经查,当事人无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当事人周双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我局于2026年8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烟处告〔2026〕第01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的规定,违法进货总额在35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周双红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33条卷烟总额5740.00元9%的罚款,计罚款金额为5740.00×9%=516.60元。
516.60元
六枝特区烟草专卖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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