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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旗坤都镇开心蒙餐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那存乌日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1MA0N5K2N0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阿鲁科尔沁旗坤都镇北桥北道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阿市监处罚〔2026〕153号
当事人于2026年6月4日从阿鲁科尔沁旗坤都镇巴音敖包牛羊肉专营店购进羊肉共计2.5公斤,购进价72元每公斤。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已使用该批次羊肉1.19公斤制作涮羊肉(售价38元/份)对外售卖,经营者那存乌日图称用该批次羊肉制作了共2份涮羊肉进行销售。剩余未加工羊肉1.31公斤存放于经营场所冰箱内,由本局现场依法扣押。由于当事人经营场所未配备电子收银设备也未制作纸质销售记录,无法确定准确的销售情况。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规定,本案以涉案羊肉原料购进价格核算货值,涉案羊肉总货值金额为170.32元(1.31公斤×72元/公斤+2份×38元/份),违法所得76元(2份×38元/份)。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羊肉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5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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