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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乡野帮厨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会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BMH3AB1Q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马步乡带塘村(原万载县振兴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418号
万载县乡野帮厨加工坊于2023年8月30日经核准取得《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至2025年9月26日,为扩大生产规模,该主体主动启动从小作坊向食品生产许可制的合规升级转型,江西省乡野帮厨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经核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336092211029,食品类别:肉制品;调味品,生产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马步乡带塘村(原万载县振兴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厂房),有效日期至2030年10月13日。在资质衔接的过渡期内,原《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办理延续手续,自2025年9月26日起依法失效,该作坊此后未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仅核准肉制品及调味品生产许可,在未取得水产制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11月11日起在公司内自行搭建的铁棚中,设置两个烧火灶,配备1桶食用油,自行采购鲜小河鱼及刁子鱼原料并安排两名自聘的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阿姨通过腌制、油煎、烟熏、分装工艺批量生产烟熏小河鱼及烟熏刁子鱼产品,产品真空包装,当事人自行设计编辑印制外包装标签贴张贴至产品外包装上,标签贴上标注的生产方为万载县乡野帮厨加工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6092211029,生产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马步乡带塘村9组。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烟熏小河鱼成品66.3斤,生产烟熏刁子鱼成品90斤。 当事人长期通过朋友圈宣传、名为“万载县佳亿食品店”和“乡野帮厨腊味馆”的抖音平台店铺、以及古城分公司门店等渠道销售上述烟熏小河鱼及烟熏刁子鱼产品,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计销售烟熏小河鱼48.3斤,销售价为42.8元/斤,货值金额2067.24元;共计销售烟熏刁子鱼82斤,销售价为29.8元/斤,货值金额2443.6元,综上,涉案烟熏小河鱼及烟熏刁子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519.64元,违法所得共计4510.84元。 江西省乡野帮厨食品有限公司万载分公司长期销售江西省乡野帮厨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生产的食品及本县的其他土特产等预包装食品,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江西省乡野帮厨食品有限公司内未发现涉案的烟熏小河鱼及烟熏刁子鱼产品存货,但现场发现分公司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待售的烟熏小河鱼烟熏刁子鱼,上述两种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方为江西省坐家财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236092210940,生产方地址:江省宜春市万载县康乐街道联和村18组,生产日期:2026年6月12日,保质期:180天等信息。经查,上述产品实由江西省乡野帮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外包装标签由当事人自行设计编辑并印制,未标注本企业真实生产信息,擅自标注江西省坐家财食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经向江西省坐家财食品有限公司核实,双方无任何委托加工、授权使用协议,属于无授权冒用。经查,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行为涉案烟熏小河鱼及烟熏刁子鱼的数量分别为18袋(重1斤/袋)、8袋(重1斤/袋),销售价分别为42.8元/斤、29.8元/斤,货值金额共计1008.8元,因产品均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原料冻库内储放的超过保质期的花都老鸭,生产日期:2024年10月9日,保质期:-18℃以下冷冻保存18个月,企业名称:青州亿宝园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州市黄楼街道夏坡村,执行标准:GB2707,配料:鸭肉,产地:山东青州,箱体一侧贴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识,现场称重重量为20.8KG/箱,数量:7箱,上述花都老鸭是万载县乡野帮厨加工坊于2024年10月18日从万载县黄茅镇黄政冷库处购进的,购进数量:100箱(19.5kg/箱),采购价格:375元/箱,剩余7箱,其余93箱在保质期内已使用完,用于加工制作烟熏鸭,制作的成品已于2025年售出,过期后未使用过,万载县乡野帮厨加工坊经核准取得的《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有效期至2025年9月26日,从2025年9月26日起,该作坊未开展经营,上述花都老鸭储放在当事人原料冻库,未及时进行清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对当事人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采纳万载县马步商会作出的《关于对江西省乡野帮厨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食品以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案进行涉企行政执法权益评估的维权建议》,经本局案审会讨论决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烟熏小河鱼18袋、烟熏刁子鱼8袋; 2、没收违法所得4,510.84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0.00元整,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5,510.84 元整,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同时采纳万载县马步商会作出的《关于对江西省乡野帮厨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食品以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案进行涉企行政执法权益评估的维权建议》,经本局案审会讨论决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烟熏小河鱼18袋、烟熏刁子鱼8袋; 2、处以罚款人民币4,489.16元整,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对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决定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上述四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烟熏小河鱼18袋、烟熏刁子鱼8袋; 3、没收违法所得4510.84元; 4、处以罚款人民币25,489.16元整,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000.00元整,上缴国库。
25489.16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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