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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牛少爷烧烤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绍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02MA6NAQ9P6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九龙路5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105号
当事人于2019年6月27日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食品制售经营活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取得许可后,当事人在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项目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场所堂食及线上外卖渠道,制售并销售生牛肉(生食类)、凉拌花生、柠檬鱼、芥末黄瓜、柠檬黄瓜(冷食类)等超出许可范围的食品。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当事人营业后台系统仅按月统计销售数据且外卖平台后台系统能调取的最近相关销售数据从2026年3月24日起,根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的2026年4月1日至4月21日菜品销售统计单(包含线下、线上)及外卖平台调取的线上销售数据情况说明:当事人在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增加生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前提下,擅自超出许可核准范围,从事生牛肉、凉拌花生、柠檬鱼、芥末黄瓜、柠檬黄瓜等生食类、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期间违法经营生食类、冷食类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770元,即违法所得为4770元。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陈述已认识到错误,并向我局提交《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希望我局对其减轻处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销售单据等证据材料,属于首次违法,目前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已改造好了生食类和冷食类食品制售的操作专间并已经向我局申请增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属于首次违法,并在经营过程中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77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770元。
(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1000.00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