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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乌当区鑫源副食综合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2MA6FNTDRX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云锦村云锦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南烟处﹝2026﹞第055号
2026年07月20日10时25分,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接举报称:有人通过快递运输卷烟,有一批包裹将从贵阳白云区发往广州、云南等地,目前该批包裹已运至贵阳市南明区圆通转运中心,单号为:YT2545373582351、YT2591288522894、YT2591288487292等共有104个快递包裹,每个包裹装有9-15条卷烟不等,请查处。2026年07月20日13时35分,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赶赴贵阳市双龙圆通物流转运中心开展核查。经查,该批疑似卷烟包裹已由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小碧派出所物流园区警务室民警先行拦截,并暂存于警务室暂存区域,包裹运单信息与举报内容一致。涉案104个包裹中,有52件包裹寄件人信息一致,为薛斌,联系电话:14785571018。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联系寄件人薛斌。薛斌到场后陈述,其系贵阳市白云区济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揽件员,并非该批货物货主;上述52件包裹系受两名货主委托揽收寄出,其中25件包裹由货主李雨下单,然后委托牟军军交付揽收。执法人员随即电话联系货主李雨,李雨对涉嫌违法运输卷烟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指派受委托人牟军军到场配合调查处理。受委托人牟军军抵达现场后,在本局执法人员、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小碧派出所民警、圆通快递工作人员杨江的共同见证下,牟军军对涉案的25件包裹进行开箱,发现25个包裹均装有卷烟。经我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与受委托人牟军军现场清点,该批涉案卷烟的品牌数量为:云烟(紫)8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63条、娇子(格调细支)28条、云龙(细支云龙)56条、黄鹤楼(软蓝)27条,共计5个品牌255条。鉴于上述涉案卷烟可能灭失,经请示本局领导批准,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当即在现场对该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现场封装。经查,涉案卷烟实际货主、出资人和发货决策人为当事人李雨。牟军军受李雨雇佣、持合法委托书前来本局配合调查。当事人李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证号:520112131839,有效期自2024年09月11日至2027年07月13日)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云锦村云锦庄(以下简称经营场所)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本次被查获的25件快递包裹由当事人李雨一方下单后委托牟军军寄出,贵阳市白云区济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揽件员薛斌对该批25件包裹进行了揽收,发货地点为贵阳市白云区,运费以现金方式支付,该次系单次发货。包裹内卷烟每件装载5-15条,未刻意进行伪装,委托方未告知揽件员薛斌包裹内装有卷烟。该批卷烟计划通过快递发往四川、云南、浙江等地用于销售。李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当事人李雨及其受委托人牟军军均清楚知晓邮寄卷烟超出限量属于违法行为。该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经贵阳市南明区烟草专卖局卷烟真伪识别小组识别具有真品卷烟的特征。当事人李雨及其受委托人均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凭证,因无法查清购进价格,本局依法进行核价,核定价值为35190.00元。本局认定当事人李雨涉嫌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物品金额为3519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对当事人李雨按超过国家规定限量邮寄烟草制品总额叁万伍仟壹佰玖拾元整(35190.00元)的百分之四十三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壹佰叁拾壹元柒角整(15131.70元)。 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黔烟法〔2025〕7号)文件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将涉案国产真品卷烟,共5个品牌255条发还当事人。
15131.7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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