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春蕾竹笋种养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应向辉 | 注册资本:1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360322MA35JG9R2A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杨岐乡关上村应家祠堂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栗市监处罚〔2026〕96号
本局于2026年5月18日收到萍乡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人于2026年5月10日在抖音店铺“月光下的萤火虫”购买了一袋“案山关”牌野生竹笋预包装食品,发现该食品标签存在虚假标注“富硒产品”、食品营养成分表缺失“脂肪”项,涉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委托方为上栗县春蕾竹笋种养专业合作社,本局于2026年5月21日对该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其烘干房摆放有笋干成品,无其他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一份委托江西山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笋干的委托协议,仅能证明产品代工生产关系,但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富硒”属性的有效认定材料、产品全套营养成分检测报告等相关佐证资料,暂无法证实其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本局决定开展二次现场核查。2026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现场有10袋涉案“案山关”牌野生竹笋,其包装上印有“纯天然,富硒产品”字样,并印有营养成分表,且营养成分表中无脂肪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养成分表的相关检测报告,并再其仓库发现70张还未使用的包装袋。当事人现场销毁了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和其未使用的70张包装袋,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经县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6年5月22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法人员围绕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证明材料等方式,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2016年6月30日开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从事竹笋种植。2026年1月5日当事人与江西山韵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该公司将其笋干精加工并装为真空包装产品。江西山韵食品有限公司按约定加工完成 30 袋笋干的真空包装,并于 2026 年 4 月 1 日交付当事人。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12日向萍乡天心印刷公司定做了100个“案山关”牌野生竹笋包装袋,该包装袋所载“富硒产品”宣传用语及营养成分表等系当事人按照网上同类产品图片自行套用制作,实际未经过第三方机构检测,无专业数据支撑,当事人收到江西山韵食品有限公司交付的内层真空包装笋干后,自行将上述定制的外包装袋套于产品外层,共套袋30包“案山关”牌野生竹笋,剩余70个空的“案山关”牌野生竹笋包装袋。当事人于2026年4月2日将包装后的“案山关”牌野生竹笋放在朋友的抖音店铺“月光下的萤火虫”上架销售,单价为8.9元/袋。截至2026年5月22日现场检查时,涉案“案山关”牌野生竹笋共销售17袋,共计金额151.3元,当事人食用了3袋,剩余10袋,当事人将70个空的“案山关”牌野生竹笋包装袋进行了现场销毁。本案货值金额为267元,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栗市监限提字杨〔2026 〕01),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成本证明材料,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无法证明其合法成本,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规定,本局认定法所得为151.3元。2026年5月23日,当事人将其涉案竹笋下架,发布了召回公告,对已售出的食品进行退费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工单一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3.2026年5月21日、22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的事实。
4.执法人员在于2026年5月22日现场拍摄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及现场销毁涉案食品及包装袋的事实。
5.2026年6月3日对法定代表人应向辉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的事实。
6.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江西山韵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食品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一份。证明涉案食品的销售情况。
8.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的事实。
9.退费截图一份。证明当事对涉案食品订单进行退费的事实。
10.《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栗市监限提字杨〔2026 〕01)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对外销售的涉案笋干预包装食品,其外包装标注的“富硒产品”宣传用语、营养成分表数据均为当事人按照同类产品照搬,未经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无合法有效的检测报告作为依据,系当事人自行套用网络同类产品图片编制形成,标注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当事人上述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1.3元。2、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151.3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