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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人一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霄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CBGA6Q4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1栋B单元9层1室-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65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11月起,在微信小程序“宸羿康养博选”内开设“胰力佳旗舰店”,主要销售两款保健食品:阿尔发牌臻·降血糖奶粉(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3)第0227号)和齐梅牌胰力佳调糖奶粉(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1)第0062号),两款产品的保健功能均为“调节血糖”。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广告平台涉及的违法情形 当事人通过腾讯广告平台在微信视频、腾讯新闻、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投放视频广告,消费者观看广告后,通过广告中的链接跳转到“胰力佳旗舰店”。经执法人员从当事人腾讯广告账户后台(后台账户ID 71671072及71671079,支出广告费用共计66970.9元)调取并与当事人受托人核对,视频广告中存在“一包下肚,20年的血糖问题都可以用它” “如果你不想老了拖累儿女,麻烦子孙,就抓紧时间把阿尔法调糖奶粉买上,这可能是你最后的机会了”“一旦开始喝,多年的血糖高、视力模糊、泡沫尿、手麻脚麻等问题都可以试试它,一包下肚,20年的血糖问题都可以用它,它真的不是吹”“阿尔法牌出品的复方降糖奶粉”“空腹大于7的一盒,餐后血糖大于11的一盒,整天皮肤瘙痒的一盒,多饮多食多尿的也是一盒,看东西模糊、吃的多却瘦得也快的还是一盒”等宣传内容。 当事人销售产品明确批准功能为“调节血糖”,未批准任何关于治疗糖尿病、降低血糖数值、改善并发症等功效。并且当事人虽取得两项广告审查批文(苏食健广审(文)第260911-22811号,类别为“视”,内容为特定54秒视频;黑食健广审(文)第270602-01421号,类别为“文”,内容为特定图片),但涉案视频广告内容与此前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完全不同,亦未就新内容另行申请审查。因此,涉案视频广告既未经审查,其功效表述也超出了批准范围,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产品确实存在上述功效。糖尿病及高血糖属于慢性疾病,患者长期受疾病困扰,对“能解决问题”“快速见效”的产品具有强烈需求,并且当事人腾讯广告投放设置的目标群体为50岁以上消费人群。广告中“20年的血糖问题都可以用它”“效果有多猛”“一盒解决”等虚假不实内容,极有可能诱使消费者放弃正规治疗而购买该产品,对购买决策具有实质性影响。 二、网店页面涉及的违法情形 1.当事人在上述两款产品的网店页面标注“10w+人已购买”,但当事人实际购进阿尔发牌臻·降血糖奶粉30400盒,购进齐梅牌胰力佳调糖奶粉37890盒。当事人承认,页面所标注的“10w+人已购买”系网店平台自行设置的显示数值,其从未实际达到该销量。该标注直接指向商品的销售状况,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足以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消费者倾向于选择销量高的商品)。 2.当事人在涉案网店产品页面标示“ 实付149元 298元”“ 实付139元 278元”“ 实付139元 258元”等价格对比信息。经查,当事人从未以298元、278元或258元的价格销售过上述两款产品,亦无法提供任何一笔以该等划线价格成交的交易记录。当事人在询问中承认,上述划线价系其自行在后台设置,实际销售中,产品通常售价为139元/盒或149元/盒,在促销活动中曾以39元/盒、49元/两盒的价格销售。当事人虚构原价(划线价),使消费者误认为所支付的价格是较大优惠后的价格。 3.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款产品均为保健食品,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仅为“调节血糖”。然而,当事人网店自行制作并发布的宣传页面中,包含了大量超出批准范围的违法广告内容,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如“专治高血糖问题”、“降糖奶粉 又能降 又能补”、“不管血糖多高 重新调整就用它”、“专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当事人通过腾讯广告平台发布涉案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无需另行责令改正,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3倍罚款200,912.7元。 对于当事人通过微信店铺发布涉案违法广告的行为,因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无需另行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30,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合计230,912.7元。
230912.7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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