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昆玉市昆泉镇民间视野日用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米吉提·阿力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9009MA78B30A7W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昆玉市昆泉镇皮山农场新区昌盛小区商业街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十四师市监处罚〔2024〕524号
2024年7月8日,我局收到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投诉信,信中称我辖区内流通有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产品,同日我局对当事人店面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右侧第二排货架上发现阿尔卑斯硬糖棒棒糖(香草可乐味、高级牛奶味、蓝莓牛奶味、草莓牛奶味)混合装(已拆包)共132支,发现阿尔卑斯硬糖棒棒糖(香草可乐味、高级牛奶味、蓝莓牛奶味、草莓牛奶味)混合装(未拆包)4包共384支,标价为0.5元/支,经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兴春(身份证号码:511024197309033390)现场与正品比对,发现该批次棒棒糖外包装上印刷的“阿尔卑斯”商标的色泽较浅、图案模糊,包装所用材质泛白,包装上印刷的防伪标签线条模糊紊乱,最小单元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该工作人员现场确定上述棒棒糖为假冒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及公司名称、地址的产品。工作人员现场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表明,经本公司确认:上述物品在外包装上图案印刷、套色,色泽、字体、材质及防伪标签等方面与我公司正品不符,并非我公司生产,均系假冒“ ”注册商标及我公司名称、地址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9日从昆玉市昆泉镇温馨家百货超市购进阿尔卑斯硬糖棒棒糖1箱,进货价为175元/箱。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并向我局提供。 当事人仅从事预包装食品和其他日用品零售业务,该产品一箱内装6包,一包内装96支,一箱共576支(96支/包*6包),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扣押了516支,当事人已销售60支,销售价为0.5元/支,违法经营额为288元(576支*0.5元)。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阿尔卑斯硬糖棒棒糖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并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提供给执法人员,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证明该食品为合法取得。 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二条第一款“销售明知是假冒伪劣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解释,当事人销售金额为30元,不足5万元,未达到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没收侵权的阿尔卑斯硬糖棒棒糖516支(财物清单:2024-507),并处罚款576元(伍佰柒拾陆元整)。 罚款合计576元(伍佰柒拾陆元整)。
576.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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