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斌阁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泽超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302MAC8NLMK21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30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秦市监处罚〔2026〕118号
(一)当事人在京东平台经营的网店名称为斌阁传统滋补专营店,当事人网店售卖的八味人参玫瑰膏商品页面显示“斌阁八味人参玫瑰膏养生茶饮女生补气养血护肝健脾调理养生汤膏 250g*1罐”,当事人自2025年2月11日上架上述产品直至案发产品销量为0,好评率为0,主动评价数为0,评价总数为0。当事人已主动下架该产品,上述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材料;
(二)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在京东平台经营的网店后台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网店后台订单显示的“斌阁四神食养粉代餐山药茯苓莲子芡实中老年儿童营养餐冲泡即食四神汤”商品单价均为1元,每笔订单合并4件商品,订单金额合计4元,订单共计30单。上述30笔订单是当事人找到身边亲友下单后不付款,当事人操作后台改价为1元,改价后通知亲友付款后,在通过发“快递空包”的形式发给买方,买方确认收货后完成刷单行为,涉及“刷单”行为的30笔订单均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操作。虚拟商品交易销量的30笔订单金额共120元,当事人未向相关亲友支付虚拟商品交易订单金额。
当事人在京东平台经营的网店名称为斌阁传统滋补专营店现已下架所有商品,店铺于2026年6月24日暂停经营。
(三)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经营的网店名称为斌阁滋补养润,网店内售卖的“【刘斌专享】北京同仁堂内廷上用氨糖软骨素钙片”页面广告语使用“NO.1骨骼健康销量”字样的绝对化用语,上述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语是当事人自己在网上找到的图片直接上传到商品页面用于广告宣传,不存在广告费用。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述产品自上架共售出19瓶,访客数:170,浏览量:415。执法人员现场在微信小程序搜索该网店时已处于休息状态,商品属于全部下架状态。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收集证据,当事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和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对于当事人涉嫌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符合《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九条之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禁止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对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利用商品页面宣传内容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及为了增加网店商品销量,提高网店信誉,通过“刷单”方式伪造虚假销量和信用,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涉嫌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目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中适用情形较轻的裁量权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0元行政处罚。
120000.00元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