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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二清饸饹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建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4MA0N4PRP4X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玉石巷兴隆小区7号楼1至2层东数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市监处罚〔2026〕352号
玉泉区二清饸饹馆(个体工商户)于2019年12月30日变更后取得《营业执照》,2025年04月12日取得至今有效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后继续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玉石巷兴隆小区7号楼1至2层东数5号商铺地址上进行经营,据负责人在询问笔录中说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无标签食品为“酱油”是从万惠市场购进的散装酱油,购进回来准备加工时使用一下,看看是否好,一瓶酱油大约花费5元,具体多少钱记不住了,大约是今年04月中旬购买回来的,购进的时候未进行索证索票。 另查明:该店内置物架上放置的执法人员查处的“酱油”为一瓶,未在该店厨房内发现有该类型的“酱油”。 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 2、没收:一瓶:“酱油”
10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2
玉市监处罚【2023】73号
2023年10月18日,法人员张蕴昊、庞涛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店进行日常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厨房工作人员未穿戴工衣工帽,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玉市监责改[2023]175号,限期3个工作日内整改。2023年10月25日,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店未按整改要求整改。
罚款500元整
5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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