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义海油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义平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23225598519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环城东路刘家村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6﹞290号
2026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义海油脂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蒸汽锅炉(设备代码:110010123202300109,出厂编号:2023W109)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压力表和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超期未校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鹰月市监特令【2026】第013号)。现场锅炉作业人员张开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员证件信息无法查验,为假证,已移交处理。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一台锅炉位于当事人厂内。2025年4月23日完成锅炉外部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由于工作疏忽未将锅炉压力表送检,无法完成锅炉外部检验。执法人员2026年5月12日检查时当事人正使用该超期未检的锅炉。 当事人于2026年5月13日完成该锅炉的安全附件检验和锅炉外部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收到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改使用有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邹圣钦进行锅炉作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对其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和安全附件超期未校验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