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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康仕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长流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3MADR3EXF2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凉都大道333号星筑中央公园D区2号楼109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钟市监处罚﹝2026﹞76号
经查,当事人贵州康仕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美团店铺和淘宝闪购店铺名称均为“康仕德医疗器械(六盘水店)”)经营的7款产品情况如下: 1、当事人于2025年6月12日从青岛海纳百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瓶医用超声耦合剂(海氏海诺牌),其标签信息为:“产品名称:医用超声耦合剂;产品规格:250ml;生产备案凭证编号:鲁青食药监械生产备20140004号;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鲁青械备20210321号;备案人/生产企业名称/售后服务单位:青岛海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进后在其美团店铺和淘宝闪购店铺进行上架销售,网店宣传商品的网页含有文字内容:“传导效果好、透明无异味、温和不刺激、亲肤易擦洗”。 2、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从1688平台购进3支聚乙二醇医用敷料(妥能药业),其标签信息为:“产品名称:聚乙二醇医用敷料;型号规格:35g;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湘药监械生产许20180016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湘械注准20212140267;注册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售后服务单位:湖南德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后在其美团店铺进行上架销售,网店宣传商品的网页含有文字内容:“补水保湿、晒后修复、皮肤护理、医用品质值得信赖、清爽亲肤、全方位呵护、透明啫喱质地 一抹化水 滋润肌肤、丝滑触感 肌肤水润无暇”。 3、当事人于2024年12月9日从青岛海纳百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0盒医用静脉曲张袜(倍适威),其标签信息为:“适用范围:医用静脉曲张袜适用于对抗腿部血管内静脉高压状态,促进静脉血液回流,辅助治疗静脉曲张。结构组成:医用静脉曲张袜由弹力纱线经针织袜机织成。纱线材料为化学合成纤维,成分为氨纶和锦纶,氨纶约30%,锦纶约70%。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浙药监械生产许20170072号;产品注册证号:浙械注准20172091256;注册人/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单位:金华市贝莉针织有限公司……”购进后在其美团店铺和淘宝闪购店铺进行上架销售,网店宣传商品的网页含有文字内容:“科学施压、亲肤透气、高弹防滑、德国进口设备、匠心铸就品质、优质面料 兼顾护腿和舒适”。 4、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9日从成都华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10瓶便携式氧气呼吸器(海氏海诺牌),其标签信息为:“产品名称:使携式氧气呼吸器;容积:1000ml;生产许可证编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60053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62081200;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连云港利丰医用氧产品有限公司……”购进后在其美团店铺和淘宝闪购店铺进行上架销售,网店宣传商品的网页含有文字内容:“医用品质、专属好氧”。 5、当事人于2026年3月6日从四川奥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0盒海水鼻腔喷雾器(海氏海诺牌),其标签信息为:“产品名称:海水鼻腔喷雾器;型号:Ⅰ型;规格:50ml;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20047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鲁械注准20222141283;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售后服务单位:海氏海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后在其美团店铺进行上架销售,网店宣传商品的网页含有文字内容:“缓解鼻炎、温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结合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规定,结合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合计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5000.00元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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