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红世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00058539557XK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商业街六标段三号楼102号商业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8
(2024)宁0303民初23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马**
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杨**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
2023-08-24
(2023)宁03民终104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
徐州安华矿业有限公司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3-09
(2023)宁0303民初1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徐州安华矿业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莫*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4
2023-01-05
(2023)豫0421民初296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陶**
张*,巩**,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
宝丰县人民法院
5
2023-01-05
(2023)豫0421民初2965号
合同纠纷
陶**
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巩**,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
宝丰县人民法院
6
2021-04-25
(2021)宁03民终475号
劳动争议
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
马*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2-20
(2021)宁03民终240号
承揽合同纠纷
银川市林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1-20
(2020)宁0303民初3066号
劳动争议
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
马*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9
2021-01-20
劳动争议
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
马*
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10
2020-05-15
(2020)宁0303民初8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27
(2024)宁0303民初23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马**
杨**
裁判文书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6
(2024)宁0303民初23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马**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3
2017-07-02
(2016)湘1302民初3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4
2016-12-13
买卖合同纠纷
娄底市同丰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3
2025-01-21
(2024)宁0303民初23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马**、宁夏某某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4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1-25
2023-06-22
(2023)宁0104民初34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6381364.42元
民事案件
3
2021-07-01
2021-05-25
(2021)宁03民终475号
劳动争议
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与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4-12
2020-12-30
(2020)宁0303民初17号
承揽合同纠纷
银川市林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3-31
2021-03-11
(2021)宁03民终240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银川市林波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14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7-03
2020-06-03
(2020)宁0303民初8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355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12-07
2018-10-30
(2018)宁03行终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与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8
2018-12-07
2018-10-30
(2018)宁03行终22号
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与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9
2018-11-26
2018-06-06
(2018)宁0303民初900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陈**与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562.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1-26
2018-06-06
(2018)宁0303民初900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陈**与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56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吴﹞煤监管罚﹝2026﹞T-21号
1、110203辅运斜巷扩刷掘进工作面及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巷道未安装隔爆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七条、二百零九条规定。2、110201采煤工作面(待安装)回风顺槽47m处巷道超宽,未设置顶板离层监测点,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3、110201采煤工作面(待安装)回风顺槽架棚巷道支护段(310m处)和巷道350m处巷道高冒点未设置瓦斯检查点,瓦斯检查漏检,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规定。4、矿井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无值班员岗位责任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条规定。5、《110203工作面运输顺槽井上下对照图》与《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注的落差为0-76m的DF6逆断层位置不一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6、矿井缺少《防止瓦斯异常的制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条规定。7、矿井尚未健全水害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未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等进行动态观测,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8、查雨季三防应急物资台账未储备足够的地面排水设施(水泵的配套物资开关、电缆、管路等)防洪物资。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9、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内蒙古康宁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建立安检科、生产技术科、机电工程科的成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明确生产技术科技术员、机电运输技术员的负责专业技术管理的岗位责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规定。10、《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未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六条规定。11、110203工作面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头下风侧设置的CO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24%。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12、110203运输顺槽综掘工作面综掘机内喷雾不出水、外喷雾水压低、不足4MPa,效果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二)项规定。13、每年雨季前对水泵、管路、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内容不全,缺对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查检修记录,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要求。14、压风机房储气罐新安装后未按1.5倍压风机工作压力进行水压试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九条要求。15、中央变电所两台软启动闭锁不起作用。不符合《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1.1.8.6标准规定。16、矿车连接装置年度检验中,最大试验拉力无计算依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17、第十三道防跑车装置右帮吸能器被混凝土完全掩埋,不符合《煤矿用跑车防护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43068-2023第4.10规定。18、副井井底车场一处道岔扳道器不灵活,岔尖密贴不严,岔尖开程小于80mm,道岔不完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五条第四项规定。19、主井+1148、+1185上下乘人地点,架空乘人装置有打点信号,具备打点、喊话功能,但缺少架空乘人装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六项规定。20、跑车防护装置专项设计中,挡车栏抗冲击能力取值及计算错误,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二条及《煤矿用跑车防护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43068-2023第5.5.2规定。
处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2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15000.00元
吴忠市应急管理局
2026-09-04
2
宁﹝吴﹞煤监管罚﹝2026﹞T-10
1、110201切眼已施工40m,倾角26-30°,未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该切眼由上往下施工,作业规程未规定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2、《1102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最大涌水量3.5m3/h、正常涌水量1.7m3/h;1102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38m约为8°下山施工,排水管距迎头38m(超规程规定的30m),缺少备用排水泵。3、《110203运输石门掘进作业规程》规定采用3根4m长的φ80mm优质加厚钢管做前探梁,没有规定前探梁间距,前探梁无法使用时,使用戴帽点柱,没有规定戴帽点柱的具体支设方式;没有明确临时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4、《110201回风顺槽掘进作业规程》中缺少有人作业地点和高冒点瓦斯检查点的设置要求。5、煤矿编制的2026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消防器材配备明细表内容不全,缺少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配备的消防器材明细;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通讯系统图等图纸,未根据矿井目前的采掘接续等具体情况及时修改。6、110201回风顺槽201m处顶煤离层、破碎,连续6根顶部锚杆失效,无预紧力,有冒落风险,未及时加强支护。7、1102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左帮连续抽查10根锚杆,7根预紧力不足100N·m。8、1100煤仓口设置的甲烷传感器没有安装在煤仓上口下风侧。9、2026年4月25日现场检查电工携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显示数值为0.1%,现场班组长携带的甲烷检测仪显示为0,检测误差大,未及时进行调校。10、110201回风顺槽距离迎头约150m处,巷道采用架棚支护,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未塞紧、背实。
处人民币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90000.00元
吴忠市应急管理局
2026-06-30
3
宁﹝吴﹞煤监管罚﹝2026﹞T-7
1、+1148m水平副斜井车场三岔口过巷处多根动力电缆捆绑在一起敷设,未按照电缆敷设要求吊挂。2、110201辅运斜巷轨道提升下车场防跑车挡车栏固定销未安装开口销,未及时处理。3、110203运输联巷(扩刷)现场:巷道顶板有两根锚杆未贴岩面,为失效锚杆,巷道未刷扩帮个别使用原锚杆进行支护,与110203运输联巷(扩刷)安全措施不符,使用原锚杆支护也未进行锚杆预紧力和拉拔力测试。4、110201回风顺槽设置的消防管路每50m设置了三通阀门,但缺少支管,并且消防管路在皮带内侧。5、二中车场运输石门中段测风牌板距离瓦斯抽采硐室回风联巷调风设施3m,影响测风数据准确性。6、110202运输通道MB5密闭U型压差计内介质使用水和防冻液两种介质,应按规定使用水介质。7、二中车场密闭启封后原110202运输顺槽内的MB11密闭前未设置栅栏。8、《110203运输联巷扩刷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通风系统图未标注风量、相关巷道风流方向等风流状态参数。9、110201辅运斜巷轨道提升一处托绳轮底部浮煤较多未及时清理,托绳轮转动不灵活。10、110201回风顺槽掘进机右后警示灯采用尼龙袋遮挡,未及时处理。11、矿井二中车场MB14、MB15已启封完成,密闭管理台账未及时注销更新。12、110201辅运斜巷上车场一台QJZ-30型开关接地引线与接地极螺栓连接处未使用专用压线鼻固定安装,现场检查时接地引线固定不牢固脱落。13、110201回风顺槽第一部皮带机头里侧卸载滚筒未全断面安装护栏防护,未及时处理。14、110201回风顺槽综掘机操作台4个压力表显示屏、机载传感器显示屏均显示不清楚,无法确认掘进时内外喷雾压力。15、瓦斯抽采硐室回风联巷已开口施工,回风经过+1100m运输石门,未设置净化喷雾。
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
95000.00元
吴忠市应急管理局
2026-06-22
4
红综执﹝太阳山﹞行罚决字﹝2026﹞012号
2025年11月24日,我局接到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移交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违法用地案件的函》称: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非法占用巴庄村约58亩村集体土地堆放煤矸石。经查,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于2012年至2025年11月期间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巴庄村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矿区周边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57912.75平方米(合86.87亩)、于2024年8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巴庄村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矿区周边进行采土等活动造成1633.32平方米(合2.45亩)灌木林地毁坏、于2021年3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巴庄村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矿区周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206.67平方米(合0.31亩,其中裸地0.04亩、采矿用地0.26亩、农村道路0.01亩)的违法事实属实。
1.责令30日内退还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巴庄村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矿区周边非法使用的57912.75平方米(合86.87亩)草原、非法占用的206.67平方米(合0.31亩,其中裸地0.04亩、采矿用地0.26亩、农村道路0.01亩)土地,恢复草原植被和土地原状;2.限30日内拆除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巴庄村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矿区周边非法使用的57912.75平方米(合86.87亩)草原上建设的材料库(78.29平方米)、活动板房(116.33平方米)、混凝土硬化(122.22平方米);3.责令停止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巴庄村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矿区周边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4.限30日内恢复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巴庄村宁夏太阳山新发煤矿有限公司矿区周边毁坏的1633.32平方米(合2.45亩)灌木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5.罚款伍万肆仟叁佰贰拾柒元贰角整(86.87亩×24.3元/亩×12倍+2.45亩×1278元/亩×2倍+206.67平方米×110元/平方米=54327.2元)。
54327.20元
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