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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罗山酒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锋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3035541841208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吴忠市红寺堡区罗山路C2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9
(2022)宁0104民初74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银川晶亿丰玻璃原料有限公司
宁夏罗山酒庄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
2022-04-22
(2022)宁0303民初82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鹏胜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宁夏罗山酒庄有限公司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3
2022-01-13
(2021)宁0106民初1447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宁夏国际葡萄酒交易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宁夏罗山酒庄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4
2021-07-14
(2021)宁0303民初1622号
追偿权纠纷
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红寺堡区瑞丰葡萄产业专业合作社,宁夏罗山酒庄有限公司,王*,魏**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5
2021-03-24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宁夏罗山酒庄有限公司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6
2021-03-24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宁夏罗山酒庄有限公司
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7
2021-03-17
(2021)宁0303民初6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宁夏罗山酒庄有限公司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8
2021-03-17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宁夏罗山酒庄有限公司
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9
2020-07-13
(2020)宁0303民初14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杜**,宁夏罗山酒庄有限公司,王*,王*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10
2020-04-02
(2020)宁0521民初493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王*,宁夏罗山酒庄有限公司,王*
中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3-18
2025-02-13
(2024)宁0502执2740号之一
其他案由
王*x、xx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4-26
2023-02-07
(2023)宁0104执异3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吴忠现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1-26
2023-10-17
(2023)宁0302知民初6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夏罗山酒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7-22
2023-04-28
(2023)宁0521执恢2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唐**、王*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11-18
2022-09-20
(2022)宁0303执647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10-13
2021-08-02
(2021)宁0303民初1622号
追偿权纠纷
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红*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60269.67元
民事案件
7
2022-10-11
2022-05-17
(2022)宁0303民初82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鹏胜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8-09
2022-05-16
(2021)宁0303执2177号
合同纠纷
张*、宁夏罗山酒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06-02
2022-05-26
(2021)宁0303执2176号
合同纠纷
张**、宁夏罗山酒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1-28
2022-01-19
(2022)宁0104执异2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周**、宁夏罗山酒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红市监处罚〔2026〕66号
经查,该公司2025年12月06日共生产了规格为750ml/瓶宁漠?赤霞珠混酿干红葡萄酒6瓶,已全部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监测研究院进抽检所用,其成本每瓶25元,共150元,销售价为50元/瓶,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1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80条从轻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5100元。
5100.00元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分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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