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川支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763786582J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0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5
(2024)新0105民初13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24-04-25
(2024)新0105民初13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3
2024-04-02
(2024)新0105民初13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4
2020-01-09
(2020)新0105民初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汪**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5
2020-01-08
(2020)新0105民初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梁*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6
2020-01-08
(2020)新0105民初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曾**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7
2019-08-15
(2019)新0105民初31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贾**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8
2019-08-15
(2019)新0105民初31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屈**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9
2019-06-19
(2019)新0105民初21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1
2023-07-12
(2023)新0105民初38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7-25
2023-07-10
(2023)新0105民初383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7-01
2023-05-24
(2023)新0105民初27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65.72元
民事案件
4
2023-06-01
2023-05-29
(2023)新0105民初3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4-21
2023-04-07
(2023)新0105民初21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3-24
2023-03-22
(2023)新0105民初22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3-17
2023-03-15
(2023)新0105民初16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2-08
2022-12-28
(2022)新0105民初56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71.43元
民事案件
9
2021-12-18
2021-11-05
(2021)新0105民初84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张**、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12-01
2021-11-19
(2021)新0105民初86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35.3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水消行罚决字〔2026〕第0054号
2026年8月6日,我大队对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南湖北路615号的南湖俊景小区(物业公司名称: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进行消防监督专项检查时,发现小区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单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的违法情形,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20400.00元
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水磨沟区大队
2026-08-27
2
乌水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9号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给予乌鲁木齐聚博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根据《新疆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5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因客观原因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5000.00元
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水磨沟区大队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