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丽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0MACCT0C39J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石桥村石桥组63号(原重庆万盛区纸箱厂)1号院(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盛市监处罚〔2026〕24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内容为生物质燃料的销售,该燃料类似于柴油,主要用于货车、工程车辆等以柴油机为驱动动力的车辆燃料。当事人经营场所设置有该燃料的储存区和加注区,储存区包含1个储油装置(含两个油仓),加注区包含2台加油机(每台加油机有2把加油枪)。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的上述生物质燃料进行抽检时,涉案产品储存区的两个油仓分别还剩3185.22L和20929.09L的燃料,标价为6.77元/L,我局执法人员从3185.22L的油仓抽取样品6L,其中3L为检样,3L为备样(备样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由当事人保管),我局执法人员从20929.09L的油仓抽取样品6L,其中3L为检样,3L为备样(备样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由当事人保管),我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上述两份样品进行检验,并当场向当事人支付购样费用6.77元/L3L+6.77元/L3L=40.62元。2025年12月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No2025-42SH100345、No2025-42SH100346。由于上述报告受检单位名称错误,我局要求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补正相关报告,我局于2026年1月6日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两份补正后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2025-42SH100345G、No2025-42SH100346G,报告结论均为不符合Q/PYYZ002-2025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No2025-42SH100345G报告不合格项目为冷却点(℃)、闪点(闭口)(℃)、密度(20℃)(kg/m)、十六烷指数,其No2025-42SH100346G报告不合格项目为闪点(闭口)(℃)、密度(20℃)(kg/m)、十六烷指数。本案中的涉案生物质燃料系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6日前后通过重庆偌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居中联系从生产厂家河南顺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处购进。当事人共购进生物质燃料35.75吨,货物价款216645元由重庆偌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给河南顺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支付产品货款。涉案生物质燃料于2025年10月21日通过洛阳天行健物流有限公司运抵至经营场所,然后产品开始销售。
就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于当事人有从轻情节,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从轻处罚:1、罚款16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62元;3、没收涉案产品6L(两个油仓的备样各3L)。
160000.00元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