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鑫亿达食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BN0FBE34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宝泉华府1层1号(南三西路南)(西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6〕28号
拜泉县鑫亿达食品加工厂于2022年05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2年06月27日取得食品加工小作坊核准证,自取得核准证之日起处于全年生产状态。该小作坊生产的水晶皮冻以每袋748克的重量进行定量塑封包装,销售时以袋为单位售出,6元/袋。2026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拜泉县鑫亿达食品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该加工厂处于生产状态,现场存放成品水晶皮冻数量50袋,生产日期20260620,在加工区域内发现已开封的明胶、脱氢乙酸钠、双乙酸钠,但在该水晶皮冻标签的配料表中未标明明胶、脱氢乙酸钠、双乙酸钠。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6]A211号),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小作坊对使用明胶、脱氢乙酸钠、双乙酸钠未在标签的配料表中标识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存放成品水晶皮冻数量30袋,生产日期20260625,但在该水晶皮冻标签的配料表中仍未标明明胶、脱氢乙酸钠、双乙酸钠。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售出上述食品,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给予当事人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7.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