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德润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霍永胜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4MABR3HFU5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平西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1
(2026)冀1022民初3486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刘**
贵州德润实业有限公司,贵州中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山王果健康实业有限公司
固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8-07
(2026)冀1022民初3486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德润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中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山王果健康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固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市监处罚﹝2026﹞87号
因本案调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字数超过系统规定字数要求,故不能完全编辑全部内容,具体详见本案调查终结报告。
当事人贵州德润实业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6年版)》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