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小罗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3MAEJPR1N4C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平山镇屯秋村屯秋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寨市监处罚〔2026〕134号
经查,2026年1月起,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柳州市鹿寨县平山镇屯秋村屯秋屯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称未销售烟草制品,店内的烟草制品均系帮别人带货。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烟草制品系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放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应当认定为待售的烟草制品,当事人存在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
当事人称其店内烟草制品系从桂林、象州各个烟店购入,因各店购进数量不大,且烟店内烟草制品数量不多,因此购买的烟草制品既有整条也有零散包数,当事人未索取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文件,因此购进数量无法核实。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否认其店内烟壳记载的记录是当事人的销售记录,但上述烟壳上记载的记录系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2026年2月11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者罗爱也在现场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未对上述记录系当事人销售记录的笔录记载提出异议。当事人称上述记录是当事人经营者亲戚记的欠账遗留下的,以此否认上述记录是卷烟的销售记录,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当事人的上述陈述本局不予采信,应认定上述记录中明确记录有卷烟内容的记录,属于卷烟销售记录。
当事人销售记录中可以明确确认为烟草制品销售记录的有:1.“**欠130元烟钱”;2.“**老表欠11条85元烟=935元”;3.“**欠:160一条烟钱”;4.“罗**:欠160元一条真龙”;5.“**一条130元真龙”,上述5条记录总金额合计为:130元+935元+160元+160元+130元=1515元。
现场检查确认的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烟草制品情况为:1、“真龙(起源)”(规格:84mm),购进数量0.4条,购进价格为**元/条(**元/包),购进金额是**元,销售价格为**元/包; 2、“真龙(软祥云)”(规格:84mm),购进数量0.4条,购进价格为**元/条(**元/包),购进金额是**元,销售价格为**元/包; 3、“真龙(鸿韵)”(规格:84mm),购进数量3条,购进价格为**元/条(**元/包),购进金额是**元,销售价格为**元/包; 4、“真龙(轩云)”(规格:84mm),购进数量1.1条,购进价格为**元/条**元/包),购进金额是**元,销售价格为**元/包; 5、“真龙(海韵)”(规格:84mm),购进数量1条,购进价格为**元/条(**元/包),购进金额是**元,销售价格为**元/包; 6、“芙蓉王(硬) ”(规格:84mm),购进数量**条,购进价格为**元/条(**元/包),购进金额是**元,销售价格为**元/包; 7、“84软盒玉溪”(规格:84mm),购进数量2.7条,购进价格为**元/条(**元/包),购进金额是**元,销售价格为**元/包;8、“黄鹤楼(硬金砂) ”(规格:84mm),购进数量1.5条,购进价格为**元/条(**元/包),购进金额是**元,销售价格为**元/包。以销售价格计算,现场确认的当事人销售烟草制品的金额为:**3377元。
以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货值金额为当事人烟草销售记录记录的金额加上现场检查确认的金额,即:1515元+3377元=4892元,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另查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未查询到当事人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300元整。
130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