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芒部墨香书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述玉 | 注册资本: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7MAEKB8KBXC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芒部镇芒部村过境路15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镇处罚〔2026〕94号
2026 年 4 月 10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镇雄县芒部
镇过境路 154 号张述玉经营的墨香书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
营的食品中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具体情况如下:1、热辣条(调
味面制品)(125g/包)1 包,许昌非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
产日期为 2025 年 8 月 12 日,保质期 6 个月,2、红油板筋(162g/
包)3 包,武陟县世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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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 1 日,保质期 180 天,以上查获的食品均超过保质期,
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针对发现的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向张述玉
下达了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镇市
监强制〔2026〕MB-7号),扣押了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并要
求张述玉立即整顿清理过期食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6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昭镇罚告〔2026〕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进行了陈述申辩。
处理意见及依据: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于2026年4月28日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予以采纳。本局认为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对店内的商品进行清理并标注临过期食品,承诺不再出现过期食品,且造成社会危害程度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镇雄县芒部墨香书店处罚如下:
1.对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没收;
2.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罚款 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镇雄支行(户名:镇雄县财政局,账号:5300 1637 7510 5100 0153,地址:中国建设银行镇雄支行建设街分理处),缴款单据摘要:罚没款(市场局)。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0.00元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