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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静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哲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MA7970A0XC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百合写字楼B座23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6〕174号
经查,当事人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设立充电站4座,39台充电桩,57把充电枪,均为直流充电终端,其中,万达北侧绿化用地停车场15桩15枪,2026年2月开始使用;泰山街停车场,6桩10枪,2025年7月开始使用;高铁片区街道荣泰社区高铁南五路321号,12桩20枪,2026年3月开始使用;高铁片区街道荣泰社区卫星路辅路与荣盛五街交叉口北广场出租车停车场,6桩12枪,2026年3月开始使用,以上直流充电终端均用于电动汽车充电贸易结算。 经查实,直流充电终端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是3年。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未粘贴检定合格标志,无检定证书,即对外收费运营。
乌鲁木齐静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直流充电终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直流充电终端, 2.处800元罚款。
8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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