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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三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小荣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59947990X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同光村钟家门头1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621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2026年2月21日向余姚市华明叉车配件店以21000元价格购入一台二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该叉车由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生产,型号规格配置:FD30,出厂编号:317030612598,为特种设备。当事人在涉案叉车未经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在购买后就投入使用,主要用于厂里装卸货。该叉车平时由员工赵XX操作,其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明。 另查明: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应用,未发现当事人之前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监察版,案涉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已于2026年04月10日检验合格,并于04月23日办理了注册登记。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使用案涉叉车的时间较短,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所指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已责令限期改正。 上述罚款计10000元.
1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7-12-0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余姚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