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爱菀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婉婉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MA2JXACNX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亭塘社区亭塘路18栋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6〕1138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1688平台开设了网店并其网店页面中使用文字描述及生产设施设备照片等对其资质等情况进行宣传。当事人实际仅从事销售活动,从未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也未购买过生产设施设备。当事人通过1688网店的商品链接上虚构产品的紫外线防护系数。至案发日止,当事人未采购、销售上述防晒服。另查明,当事人通过1688网店销售货号为905的防晒衣147件,销售单价为22.9元/件。顾客下单后,当事人向王某某购进无标签的防晒服产品,在产品中放入自行定制的标签打包后发货,生产商及地址均与实际不符。上述无标签的防晒服进货单价为14元/件。至案发日止,当事人销售上述伪造厂名、厂址产品的货值金额为 3366.3 元,违法所得为1308.3元。
当事人对公司资质及防晒性能等情况作虚假宣传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伪造厂名、厂址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1、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0000元;
2、对当事人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1683.15,没收违法所得1308.3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2991.45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