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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养元堂药店盛乐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帆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779284499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乐村六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1385号
经查明:被举报药品“九芝堂?补中益气丸”,标签标有“补中益气丸”“九芝堂某某公司”“200丸装”“产品批号202111049 生产日期2021/11/05 有效期至2024/10”等信息。该药品系当事人2022年5月从杭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20盒,进价10.2元每盒,当事人提供了购进、销售记录。当事人陈述,当时该批药品入库时,是在电脑端原有仲景某某有限公司目录下进行的修改编辑,厂家信息未改,且批号也录错(少录一个1),后来发现错误后,遂在2022年8、9月分两次把剩余的14盒按“原价”11元每盒以现金结算方式作出库处理,以上即为无补中益气丸历史供应厂家创建记录及所提供销售记录存在纰漏的原因,后黄某某芳留存该14盒药品自食。2026年5月6日,黄某某将该自食“九芝堂?补中益气丸”2盒误销售给举报人。 现场检查发现“仲景?补中益气丸”标签标有“补中益气丸”“仲景某某有限公司”“200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1825”“产品批号25100602 生产日期2025.10.30 有效期至2030.09”等信息。该药品系当事人2026年4月从杭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10盒,进价17.6元每盒。当事人销售系统显示,库存7盒,已售3盒,售价25元每盒,包括“销售”给举报人的2盒。执法人员现场发现9盒上述药品。 综上,当事人误将员工自食“九芝堂?补中益气丸”2盒当作“仲景?补中益气丸销售给举报人,证据充分,情况属实,认定当事人销售案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盒,货值50元,获利50元。 事后,当事人曾多次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与举报人沟通,希望得到谅解并提供一定补偿,均遭拒绝。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涉药品货值较小,主观故意性较小,事后积极试图减小危害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元,处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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