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天雾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岚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55XE4E9F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葵桥路3号3栋5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1
(2025)粤0306民初32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芯伟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天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09
(2025)粤0306民初32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市芯伟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天雾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人社监字〔2026〕第02-392号
东莞天雾科技有限公司因使用童工(1人),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该单位于2026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30日期间使用童工黄**从事工作。
上述事实有:东莞天雾科技有限公司童工黄**的身份证复印件、东莞天雾科技有限公司童工黄**的2026年7月份考勤复印件、东莞天雾科技有限公司童工黄**的支付宝结清工资凭证复印件、东莞天雾科技有限公司童工黄**(入职时用名:翟能家)的离职申请表复印件、东莞天雾科技有限公司的整改报告、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8-27
2
鹏关处缉违字〔2026〕1254号
违规
-
-元
-
2026-06-26
3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6〕210号
违规
-
-元
-
2026-06-03
4
湛霞山关缉违字〔2026〕19号
违规
罚款人民币1.1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市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
11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霞山海关
2026-03-10
5
南关缉违字[2025]625号
2025年10月9日,当事人作为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报关单号:513120250310032830。经查,该票货物屏蔽盖52千克未申报;另有项1烟弹398千克、项2烟杆1000台申报未到货,申报价格8976.15美元
科处罚款人民币0.66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6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
2025-12-17
6
南关缉违字[2025]623号
2025年10月27日,当事人作为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次性电子烟雾化器9000个(退税率为13%),申报价格17820美元,报关单号:520720250575291602。经查,该票货物实际到货为屏蔽盖110千克未申报。
科处罚款人民币1.31万元
13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