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县禄源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友陆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30MADWX1TQXC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铜厂乡铜厂村委会铜厂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金处罚〔2026〕49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和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当事人符合上述情形,建议给予从轻处罚,裁量基准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之规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和第三项:“(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现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并拟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伍仟元)。
5000.00元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