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深圳首康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东方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59778724T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东环二路356号101(整栋楼)(一照多址企业)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9
(2025)粤0309民初20843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
2026-01-15
(2025)粤0309民初14323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3
2026-01-08
(2025)粤0309民初20843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4
2026-01-06
(2025)粤0309民初17936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5
2025-09-09
(2025)粤0309民初6660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6
2025-07-29
(2025)粤0309民初20843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7
2025-07-22
(2025)粤0309民初9752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8
2025-07-01
(2025)粤0309民初17203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9
2025-06-16
(2025)粤0309民初1683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10
2025-04-16
(2025)粤0309民初3202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7
2020-10-16
(2020)粤03民终9662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深圳军龙医院、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5-26
2018-06-20
(2018)粤0306民初10543号
劳动争议
赵**与深圳军龙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4639.3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1-03
2019-12-31
(2017)粤0306民初620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段**等与深圳军龙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4488.73元
民事案件
4
2019-08-27
2019-07-03
(2019)粤0309执2431号
劳动争议
赵**、深圳军龙医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12-28
2018-12-07
(2018)粤0306民初2479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军龙医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11-28
2016-06-23
(2016)粤03民终10474号
劳动争议
李*与深圳军龙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6-05-26
2016-05-26
(2016)粤03民再4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段**与武警广东边防总队医院龙华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深卫医罚﹝2026﹞11号
深圳首康医院对其从业人员篡改病历负有责任案。
深圳首康医院对其从业人员篡改病历负有责任,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1一般裁量情节,决定给予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深圳首康医院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4分。
150000.00元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6-23
2
深医保执罚决字﹝2025﹞75号
深圳首康医院于2023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41393.44元。
深圳首康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深圳首康医院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深圳厚德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5532.78元(大写:肆万伍仟伍佰叁拾贰元柒角捌分)。
45532.78元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5-12-30
3
深卫医罚﹝2025﹞26号
在对患者王某的信访投诉中发现,深圳首康医院在2024年4月29日向患者王某提供复印、复制住院病历时,未对复印、复制的病历加盖与原件相符的证明印记并标注复印、复制时间。深圳首康医院存在未按照规定复印、复制病历的违法行为。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10000.00元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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