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祥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佳佳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EJ44YP3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18号湖北大学忠诚学生公寓内学子园2楼2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306号
经查,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5月7日,湖北大学忠诚学生公寓的水电费由当事人代收,因湖北大学忠诚学生公寓学子园中1户门面用水量少,故当事人仅在2025年9月以4.5元/吨收取了2025年8月湖北大学忠诚学生公寓学子园中1户门面收取50元(剩余5元作为预存)。当事人水费共收取1户,多收金额25.3元。当事人于2026年6月2日前将多收取的水费25.3元全部退还,故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8月至2026年5月7日向湖北大学忠诚学生公寓学子园中4户门面代收电费,向湖北省电力公司按商业用电缴纳电费。当事人在代收期间未公示过电费收取标准,仅在向商户收取电费时出具了发票。
当事人在本局2026年5月7日现场检查后已将2026年6月对商业用电收取标准进行按月公示。在2026年6月2日前将电费以多退少补的形式进行调整,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代收居民水费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现已整改,本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53元。
当事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每月及时公示代收电费单价;2.严格依照国家规定收取电费,不得加收或变相加收额外费用。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53元。
2.53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