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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宏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艾散江·麦麦提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3MA78MC7G5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英吉沙县花园路阿依丁库勒9社区1组034号附001号(塔西巴扎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英市监处罚〔2026〕50号
1.当事人虽已指派专人负责审查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相关信息,但由于监督机制尚不健全,致使该项工作未能有效落实。入网商户上架的商品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如平台中的英吉沙县胡子王扁豆面旗子店上架有冷荤类食品“凉拌牛肉”,在该平台销售记录为41单,价格为12元/单,合计销售492元,按照协议中20%的利润计算,违法所得为98.4元。2.“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台账亦流于形式,登记工作不及时、不完整,无法真实反映实际工作情况。 此外,2025年2月,我局曾因该平台未履行主体责任、未及时更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信息,对其作出了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喀英市监当罚〔2025〕10号)。此次系该平台第二次出现同类问题。
本局认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于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该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认错态度诚恳,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
2000.00元
英吉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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