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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印台区城关家元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永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203MA6X75LG4E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印台区唐华一期5号门面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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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6〕46号
当 事 人:铜川市印台区城关家元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3MA6X75LG4E 经营场所:印台区唐华一期5号门面房 经 营 者:刘永亮 身份证件号码:61020219701229**** 2026年7月21日,我局接到铜川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编号为2026072100063的投诉单,投诉人反映在你店花费4元购买的一些食品超过保质期。2026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店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货架区摆放的食品“味字1号海带结2袋,净含量26g,生产日期2025年5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劲仔大非力素牛排7袋,净含量20g,生产日期2025年4月26日,保质期9个月;世代双雄砂锅豆腐干2袋净含量26g,生产日期2025年1月1日,保质期9个月”,以上食品均超过保质期。2026年7月23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涉案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铜印市监强制〔2026〕28号),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以及提取相关证据材料。2026年7月27日,我局以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刘永亮进行问询并制作询问笔录,以及向当事人送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经调查查明,你店经营的世代双雄砂锅豆腐干、劲仔大非力素牛排、味字1号海带结,这些食品均系你从铜川市印台区蒋天琪食品经销部进购的,每种各购进1盒(共20袋)。上述食品的购进单价均为0.8元/袋,销售单价均为1元/袋。截至2026年7月23日,你店共销售世代双雄砂锅豆腐干2袋、味字1号海带结2袋,上述食品于2026年7月21日销售给投诉人,销售价格均为1元/袋。综上所述,认定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货值金额人民币11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元。 综上所述,认定你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货值金额人民币11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铜川市印台区城关家元超市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川市印台区城关家元超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经营者刘永亮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2026年7月2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原料来源、违法经营时间、违法经营货值金额等的事实; 4、供货方资质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的情况。。 以上证据已由铜川市印台区城关家元超市经营者刘永亮签字确认和按压指印。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6年 月 日本局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印市监罚告〔2026〕55 号),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你店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小,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你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味字1号海带结2袋、劲仔大非力素牛排7袋、世代双雄砂锅豆腐干2袋”;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元;
3000.00元
铜川市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铜川市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