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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盛津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龙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01399979379F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和平街A01824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罚〔2026〕164号
你(医院)发放印有“乌市盛津医院--家门口的北京医院,告别尴尬、清爽无忧、腋臭大汗腺、微创清除术六大问题,一次解决,给您看得见的自信,看不见的改变。微创无痛。随治随走,不易复发,专业男科,专解男题,3812999,院址:乌兰浩特市汽车站东侧”的扇子和起瓶器。经查你(医院)发布医疗广告与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相符,你(医院)制作广告内容花费广告费用为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1600.00元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兰浩特市知识产权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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