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集团甘肃天水羲皇阿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连飞 | 注册资本:287.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252250409001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中部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15
(2021)甘0525民初4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
太极集团甘肃天水羲皇阿胶有限公司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19-05-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水三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太极集团甘肃天水羲皇阿胶有限公司
张家川县人民法院
3
2019-04-26
(2019)苏01民初33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先声再康百隆大药房有限公司,南京先声再康百隆大药房有限公司四卫头店,太极集团甘肃天水羲皇阿胶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7-11
申请公示催告
太极集团甘肃天水羲皇阿胶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
2015-06-27
申请公示催告
太极集团甘肃天水羲皇阿胶有限公司
太极集团甘肃天水羲皇阿胶有限公司,淮阳县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太极集团甘肃天水羲皇阿胶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淮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25
2019-04-02
(2019)苏01民初33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335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太极集团甘肃天水羲皇阿胶有限公司、南京先声再康百隆大药房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25
2015-09-16
(2015)碑民催字第00020号
民事案由
太极集团甘肃天水羲皇阿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156692.30元
民事案件
3
2018-03-28
2015-11-17
(2015)张民二初字第3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吴*与重庆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极集团甘肃天水羲皇阿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639.00元
民事案件
4
2015-09-16
2015-09-16
(2015)碑民催字第00020号
申请公示催告
太极集团甘肃天水羲皇阿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156692.30元
民事案件
5
2015-08-28
2015-08-28
(2015)淮民催字第01143号
民事案由
太极集团甘肃天水羲皇阿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5-08-28
2015-08-28
(2015)淮民催字第01143号
申请公示催告
太极集团甘肃天水羲皇阿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税稽罚﹝2026﹞13号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涉税(费)违法事实:(一)印花税你单位于2021年12月6日与天水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租赁你单位位于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县中部工业园(上川)的房屋,合同租金84400元。合同租赁期12个月;于2022年6月13日与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兰生单采血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租赁你单位所有的专家楼、职工食堂及土地,不含税租金666666.67元,合同租赁期60个月;于2022年12月6日与天水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租赁你单位位于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县中部工业园(上川)的房屋,合同租金84400元。合同租赁期12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五条第一款“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之规定,你单位所签订的三份房屋租赁合同应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应补缴2021年12月印花税84.4元、2022年6月印花税3333.30、2022年12月印花税84.4元,合计应补缴印花税3502.13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该证据材料用于证明房屋租金、租期、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你单位提供并认可。(二)企业所得税检查发现你单位2021-2023年列支非职工的工资薪酬、列支未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促销费、列支未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的财务费用。其中2021年职工薪酬5,117,381.8元,促销费6,453,859.66元,2022年职工薪酬3,712,737.26元,促销费3,125,606.39元,2023年职工薪酬1,200,649.29元,促销费4,763,300元,2021年帐载财务费用所列各村村委会利息支出1024000元未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上述费用合计25397534.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之规定,你单位应调整企业所得税,具体为:2021年:你单位202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为-91,571,925.85元。检查发现2021年列支非你单位职工薪酬5,117,381.8元,列支未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的促销费6,453,859.66元、帐载财务费用所列各村村委会利息支出1024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595241.46元。调减自查阶段补缴的房产税14294.24元、工会经费151017.3元,调减本次检查查补印花税84.4元。综上,本次检查纳税调整额为12429845.72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79,142,080.33元。2022年:你单位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1471598.39元。检查发现2022年列支非你单位职工薪酬3712737.26元,列支未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的促销费3125606.3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838343.65元。调减自查阶段补缴的房产税14294.24元、工会经费129748.55元,调减本次检查查补印花税3417.7元。综上,本次检查纳税调整额为6690883.16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24780715.23元。2023年:你单位202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4,004,082.09元。检查发现2023年列支非你单位职工薪酬1,200,649.29元,列支未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的促销费4,763,3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963949.29元。调减自查阶段补缴的房产税37622.58元。综上,本次检查纳税调整额为5926326.71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8077755.38元。
对你单位因偷税少缴的印花税3502.1元处以50%的罚款1751.05元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的罚款
51751.05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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