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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悦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家祥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02MAE637HJ7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东城交通大道326号(田力生资北仓住宅楼)1栋106号等2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12号
经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涉案车辆外廓尺寸整车长6240mm,而其公告及整车合格证载明的技术参数长度为5995mm,实际长度超出公告245mm,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3.1中“关于汽车及挂车尺寸允差范围为±1%”的要求;经检测,涉案车辆整备质量5604kg,而其公告及整车合格证载明的技术参数总质量4495kg,实际整备质量超出公告1109kg,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3.1中“关于汽车及挂车整备质量允差范围为±3%”的要求。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姚官均口述称,该超出尺寸和整备质量,是因为当事人2025年7月下旬根据客户要求加装制作了车辆挡板,导致车辆基本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公告及整车合格证参数存在不符。制作挡板时当事人未保留生产记录、加装完成出厂也没有出门证。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姚官均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于2025年03月生产该车辆底盘,2025年4月完成整车生产,并进行了相关出厂质量检验,并于2025年4月16日检验合格,出具了整车合格证(编号:YJ640ZSD168878F)。当事人和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有过合作关系,口头约定:将该车辆放置于当事人厂房,一是展示;二是如能销售则由当事人进行销售。又查明,投诉人于2025年7月12日联系销售人员曾会成到湖北华悦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编号202507-12,双方约定车款(91000元)和车辆配置。投诉人2025年7月13日通过微信向曾会成转付定金5300元,销售员曾会成联系当事人下达订单,并按照投诉人要求(一车两用)制作了车辆挡板。当事人按照整车9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并开具了销售发票(发票号25422000000133571335、发票价格91000元),投诉人分批次通过微信向销售员曾会成转付车款35430元,投诉人后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剩下车款。上述平板运输车的出厂销售价格为91000元,涉案货值91000元。据当事人的被委托理人口述称,该笔交易除去厂房租金及其各项开支,无盈利。另查明,①销售员曾会成于2025年7月24日在山东车管所为该车辆完成注册登记(牌照:鲁QZZ237L),并于2025年8月4日交付投诉人。②2025年12月10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目前该公司已于处于停业状态,其办公场所和厂房在2025年9月后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据当事人口述称,其公司大部分资料已遗失,与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的相关货款目前尚未结算,与涉案车辆的相关资料以当事人目前提供的为准,其他补充信息以本局对其询问中口述内容及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为准。③当事人与投诉人已就车辆质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相关问题已解决。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平板运输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平板运输车),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5500元。
455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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