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宰门芋阳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荣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CXEA7B7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从江县贯洞镇宰门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6〕7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获得《营业执照》后便开始在经营地址经营小卖部,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文具、日用百货等,后于2026年3月份龙图小学开学时开始加工制作热食类食品销售,但并未获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其加工制作的食品主要是销售给上学和放学路过的学生,所加工的食品有油条、薯条、红薯粑、米粉、麻辣烫等,售价均为1元/份(根)。当事人的收款方式分为现金和微信收款,因其加工销售的食品与小卖部的其他商品均共用一个微信收款二维码,且当事人也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认定其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故其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前,其经营者已于2026年5月29日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于2026年6月2日依法申请获得《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并增加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询问是否获得许可、销售食品以及收款情况等;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增加经营范围后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证照的情况;
4.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责令改正,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继续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工作;
2.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1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