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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武康街道陈宗瑞水果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宗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1MA2D3LWP4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中兴北路丰桥农副产品服务中心1幢楼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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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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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6〕360号
2026年5月21日,本局收到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X202617890),当事人于2026年5月18日经营的杨梅(购进日期:2026年5月18日)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要求立即召回该批次杨梅,对其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杨梅。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本局于2026年6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了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X202617337),报告显示德清舞阳街道诚惠水果店2026年5月15日经营的杨梅(购进日期:2026年5月10日)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溯源追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杨梅疑似当事人销售至德清舞阳街道诚惠水果店处。鉴于以上两份不合格报告涉事主体均为德清武康街道陈宗瑞水果商行,且涉嫌同一违法行为,经局领导同意,予以并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主营水果批发和零售,经营场所面积为40平方米,当事人从嘉兴水果批发市场购进上述两批次涉事杨梅,对外销售。当事人于2026年5月9日购进涉案杨梅11筐162斤,进价8元/斤,合计1296元,当事人仅提供了收款收据,未能提供供货商的具体资质材料,无法溯源,售价8.5元/斤,共销售了42斤,销售额357元,其中包括德清舞阳街道诚惠水果店14.7斤,其余杨梅因市场突发舆情滞销,当事人主动销毁处理;另当事人于2026年5月17日购进杨梅320斤,进价是5元/斤,合计1620元,当事人提供“收款收据”及《农残快速检测报告单》各1份,未能提供供货商的具体资质材料,无法溯源,共售出17篮22斤,售价10元/篮(8元/斤),销售额为170元,其余的杨梅因市场突发舆情滞销,当事人主动销毁处理。经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3937元,违法所得是527元。
一、当事人在购进杨梅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二、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经营的店铺面积不足50平方米,故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27元;2、罚款3000元;上述两项共计罚没款人民币3527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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