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艳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艳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7MA7KQPL87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赫章县金银山街道煤炭沟社区果蔬批发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赫市监处罚〔2026〕175号
当事人于2026年01月04日从位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农产品批发市场内一位农户手里以3.6元/斤的价格购进黄瓜449斤,支付货款1616元,未向供货方索要购进凭证和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相关溯源依据,通过麒麟农产品批发市场出具了《麒麟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报告》。购进后当天以4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赫章县黔味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得销货款1796元。赫章县黔味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又以4.5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给赫章县诚鑫食材配送有限公司。2026年01月08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赫章县诚鑫食材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黄瓜进行抽检。2026年1月30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抽检黄瓜的《检验报告》(No:SBJ26520000690230836ZX),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了进货票据,未能提供供货方可溯源的证明资料。
本案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货值金额为1796元,违法所得1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圆(¥180.00);
3.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00);
以上2,3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圆整(¥1180.00),上缴国库。
1000.00元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